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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生後跳樓誰之過?猥褻女生終究難逃法網

  近日,班主任吳老師猥褻女生,甘肅一19歲高三女生李某被“吻嘴、咬耳朵、撕衣服”。猥褻女生後果有哪些?


  這是去年9月5日的事情了。


  當時,李牟義因為胃痛在老師的公寓休息。下午8點左右,李牟儀的班主任吳牟走進她的休息室,以看病為理由吻了她並擁抱了她,然後因為另一個老師進來而停了下來。



  那女孩不能接受後來發生在她自己身上的事。她要求學校反思這個問題。後來,她刺傷了當地教育局。


  教育局調查處理了吳邦國對李牟義的不雅攻擊,並以行政降級處罰吳牟厚。


  為了平息這種局面,學校給了李牟義一家35萬元的賠償協議,但協議要求李牟義一家放棄其他訴訟權利。李家覺得協議很丟臉,沒有簽字。


  李牟義向檢察院求助。檢察機關說,吳邦國的行為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


  許多人可能會對檢察院的性質感到憤怒,我想基於我的法律知識不足來說明一點:檢察院隻是在執行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絕大多數人不被誣告,許多案件也普遍適用“犯罪嫌疑人永不有罪”的原則。就受害者提供的證據而言,他們隻是想起訴老師。他們可能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各檢察院和檢察官的判決標準不同)。


  性騷擾在我國不是刑事責任。強制猥褻罪隻能通過觸摸被害人的性器官來構成。說檢察院不起訴是合法的。但是,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是空白的,對猥褻行為的行政處罰太少,但這是一個大問題。


  事故發生後,原本開朗的李莫毅得到抑鬱症,後來被北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他也曾多次試圖自殺。


  絕望中,她選擇從大樓跳下來。


  成百上千的人聚集在樓下鼓掌,讓女孩跳得很快。


  在這次事件中,我們看到了人性的深淵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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