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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戀人之間發生的占便宜糾紛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

  婚外情戀人之間發生的劃得來糾紛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呢?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該起奇特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已有家室的林武背著老婆偷偷與黃雲發生了一段不正當的婚外情。在兩人所謂的甜甜蜜蜜的戀愛期間,林武於2013年11月向黃雲借款4萬元。經黃雲多次催促,林武在2014年5月寫下借條,承諾於當年7月份還款。此後林武並沒有按約定將款項還給黃雲。因兩人感情變淡,聯系漸漸疏遠,最終造成雙方分手。黃雲便於 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武及其妻子陸玲歸還欠款4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林武收到訴狀後,辯稱其與黃雲曾系情人聯系,因為黃雲逼迫他與妻子離婚,他沒有答應,在黃雲的威脅下他才寫下借條,其實兩人不存在真實的借貸聯系。

  林武的妻子陸玲更加氣憤,她與林武在2015年9月已經離婚。黃雲與林武曾系婚外情戀人聯系,陸玲認為4萬元的借款是黃雲與林武惡意制造債務損害她的權益。陸玲提出林武通過轉帳向黃雲歸還了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3年11月19日,黃雲從其名下的工行銀行卡取現金4萬元,當日存入林武建行帳戶內。2014年5月30日,林武向黃雲出具《借條》。在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期間,林武向黃雲轉款共計元。

  法院認為黃雲提交的借條原件、存款憑證等證據與其陳述能相互印證,具有證明力。林武辯稱不存在真實借貸聯系,是在黃雲的威脅下書寫的借條,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威脅的事實。林武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書寫涉案借條的後果應當知曉,故法院對林武的辯解不予采信。黃雲主張與林武之間的民間借貸聯系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陸玲辯稱系黃雲與林武二人虛構借貸事實侵害她的權益,也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認為,黃雲與林武是否為情人聯系,不影響正常民間借貸聯系的成立。林武的借款行為發生在他與妻子聯系踵事增華期間,兩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系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或夫妻對婚姻聯系踵事增華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法院認定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林武與陸玲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折半林武通過銀行轉帳向黃雲償還的元,尚欠借款元。法院遂依法判令林武向黃雲返還借款元及利息;陸玲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注:以上均為化名)

  (來源: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編輯:sfeditor3

文章關鍵詞:民間借貸 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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